| 問題一:我與兩造根本不認識,為什麼要通知我開庭? |
| 回答一: |
| |
法院通知您到庭作證,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理由,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規定,國民有作證的義務,若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如果您確實到庭,兩造的糾紛因此釐清解決,不但您有功勞也可促進社會和諧。 |
| 問題二:我的工作不方便請假,是否可以不要去或是用書狀陳述? |
| 回答二: |
| |
如果您當天不方便請假來開庭,可以先用書狀向承辦股請假,並陳明您方便的時間,法院會儘量配合,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會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若您確實有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而要以書狀陳述,就必須經兩造同意,否則是不能以書狀代替出庭陳述。 |
| 問題三:我住得很遠,出庭很不方便要怎麼辦? |
| 回答三: |
| |
我們非常瞭解您的困擾,您依照通知到庭作證,法院會按照您的通知地點,發給證人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樓櫃台領取,如無法當天領取,請於十日內請求,否則逾期就不得請求該費用。又通知地點是在離島,必須搭機才能趕上出庭作證時間,請保留機票票根或其他搭機證明,如不慎遺失上述證明,請向該航空公司櫃台索取購票證明,以便發給您交通費。如果您是在外縣市,須跨縣市到本院出庭作證時,為了減少您舟車勞頓之苦,可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遠距訊問聲請單」(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您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別忘了,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
| |
下載「全國已完成遠距視訊設備建置之法院一覽表」(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 |
| 問題四:兩造都是熟識的親朋好友,不想得罪他們,要怎麼辦? |
| 回答四: |
| |
證人作證時有具結及據實陳述的義務,但如果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六、三○七條規定的事由,經審判長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您若不便在兩造面前作證,可事先向承辦人員陳明理由,請求不與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同庭作證。 |
| 問題五:我想出庭作證,但是那天剛好有事,想請求改期或請假該如何處理? |
| 回答五: |
| |
您可以先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告知您方便出庭作證的時間,本院將會儘量配合,屆時請攜帶身分證、通知書到指定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若您到院作證時,有不願與當事人碰面的顧慮,可先與承辦股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法警、志工,將會帶您至證人休息室等候開庭。作證完畢時,別忘了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
| |
便民服務 |
| 問題六:最近因身體不適,以致無法久站,出庭作證時,能否請求就座陳述? |
| 回答六: |
| |
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在法庭上的人都可以選擇就座陳述,所以只要在開庭時向審理事件的庭長、法官說明,就可以就座陳述。 |
| 問題七:證人現在當兵,不在家,該如何處理? |
| 回答七: |
| |
請速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絡,並告知證人服役部隊之信箱號碼或聯絡電話,以利通知。 |
| 問題八:證人已經死亡,該如何處理? |
| 回答八: |
| |
請儘速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絡,並將除戶謄本傳真或郵寄予承辦股(與書記官聯絡的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如信封所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