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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識別標幟圖,內容為本院全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文),Taiwan High Court Kaousiung Branch Court(英文)。院址:高雄市鼓山區(804)明誠三路586號。總機:(07)5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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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收到開庭通知書怎麼辦?
問題一:我已鑑定完畢,並提出鑑定書給法院,為何還要通知我到庭說明?
回答一:
  當事人請求鑑定事項,大都涉及專業學識經驗,您所提出的報告,有時一般人無法精確解讀,為求正確無誤,經法官審慎評估或當事人聲請後,仍認有請您到庭說明之必要,也就是希望借助您詳細的說明,發現真實,釐清爭點,若因而造成您的不便,請您體諒。
問題二:我住的很遠且不方便出庭陳述意見,該怎麼辦?
回答二:
  我們非常瞭解您的困擾,各地區法院陸續設置「遠距視訊法庭」,就是為減少您的舟車勞頓與不便,只要先瞭解您所在的當地法院是否有此設備,就可填載聲請單向通知您出庭的法院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同意許可後,屆時請依照通知之期日前往聲請擬受訊問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法庭應訊,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傳輸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之訊問。如果您依照通知期日到庭說明,得請求發給鑑定人法定的日、旅費,另外,依事件的繁簡,您亦得請求相當的報酬;開庭後,請記得至本院服務中心櫃台領取,如因故無法當天領取前述款項,請於十日內聲請,逾時即喪失權利。又如通知地點在離島,必須搭機才能趕上開庭時間,請保留票根或其他搭機證明,如不慎遺失,請向該航空公司櫃台索取購票證明,以便發給您交通費。
  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遠距訊問聲請單」(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
  下載「全國已完成遠距視訊設備建置之法院一覽表」(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
問題三:法院通知我到庭說明,可以不去嗎?
回答三:
  鑑定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如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所以通知您出庭的期日,如因故無法準時到場說明,請事先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請求改期或改訂可以到庭的期日,本院會儘量配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受罰。
問題四:我要出庭說明,但是那天正好有事,想請求改期或請假,該怎麼辦?
回答四:
  您可以先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告知您方便出庭的時間,本院將會儘量配合。 屆時請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通知書上記載之文件或與訴訟事件相關之資料,依指定的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報到;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者,得向本院請求適當保護,即請先向承辦股書記官聯繫,或到院時告知門口駐衛法警、志工,將會帶您到鑑定人休息室等候開庭;開庭後,亦得請求指派法警護送離院。您若是自行開車前來,本院備有鑑定人專用停車位,可解決您停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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