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我對裁判結果不服,可以上訴(抗告)第三審嗎? |
| 回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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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的利益逾一百五十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如果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另也請看看裁判書最後一頁的記載,亦可知能否上訴(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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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可以上訴(抗告):
應於收受判決書二十日內或裁定書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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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得上訴(抗告):
本院裁判當天,案件就已確定;如仍對裁判結果不服,請依再審程序聲請救濟。 |
| 問題二:上訴第三審,一定要請律師嗎?我沒有錢繳裁判費,怎麼辦? |
| 回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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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亦可。又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0九條規定,無錢繳納裁判費,也可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
| 問題三:判決後如果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抗告),程序為何? |
| 回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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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書記官俟上訴人(抗告人)繳納三審裁判費,並提出委任狀(抗告毋庸委任律師),以及上訴狀(抗告狀)、上訴理由書繕本或答辯狀繕本之送達證書繳齊後,即整理卷宗,將全部卷證連同上訴狀(抗告狀)等,送交最高法院核辦。因最高法院採書面審為原則,不會通知您到院開庭,請靜候最高法院判決結果通知。 |
| 問題四:判決後如果沒有提起上訴(抗告),或不得上訴(抗告)之案件,程序為何? |
| 回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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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均未提起上訴(抗告)而確定之案件,或者不得上訴(抗告)而確定之案件,本院書記官將會俟當事人收受裁判書之送達證書繳齊及上訴期間屆滿,亦即裁判確定後,依職權發給確定證明書,並先行退還在本院提出之證物,再將全部卷證發送原審法院歸檔。 |
| 問題五:民事事件撤回(或和解)後,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通知我到院領取,該怎麼辦? |
| 回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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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於收到法院通知書十四日後,儘速持通知書、原繳費收據、本人印章及身分證向法院出納室洽領;如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提出委託書、委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原繳費收據、通知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法院出納室辦理領取。 |
| 問題六:本人如不便到法院領取應退還之裁判費,能否聲請將該款項直接匯入本人銀行帳戶內? |
| 回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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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如無法親自到院領取者,可檢附法院發還民事裁判費通知(函)正本、民事裁判費收據原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帳戶存摺正面影本及匯款入帳聲請書,一併以掛號郵寄應發還裁判費法院之出納室,十四日後將會收到法院直接匯到您帳戶內之款項。您若不放心,也可以攜帶上開證件親自到出納室辦理。高屏地區各法院院址、出納室電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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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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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電話:(07)552-3621轉525.526出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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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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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號,電話:(07)216-1418轉2130出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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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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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電話:(08)755-0611轉2195出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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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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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48號,電話:(06)927-0105轉105出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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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退還裁判費申領須知暨匯款入帳聲請書」(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