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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識別標幟圖,內容為本院全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文),Taiwan High Court Kaousiung Branch Court(英文)。院址:高雄市鼓山區(804)明誠三路586號。總機:(07)5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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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訴訟制度對於我的權益有何影響?
問題一:新的刑事訴訟法真如媒體報導是「富人條款」,會使「正義遲來」嗎?
回答一:
  新制實施前的陣痛,是司法改革的必經過程。法院實施刑事訴訟新制,落實交互詰問以後,因為一審距離案件發生時間最接近,相關證人對於案情記憶較清晰,這個時候容易把事實查清楚,雖然花較長的時間,但是二審的審理時間必然縮短,終審法院一次定讞,可以免去從前案件在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來回更審,久懸不決的問題。從案件整個審判流程觀察,新制因為第一審一次仔細把事實認定清楚,應可促使案件儘速確定。
  新制中為經濟不佳的低收入戶被告或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之被告指定辯護人,更甚而彈性放大到雖非重罪或上述情況時,只要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得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而且,被告縱然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被告的重大利益,仍然會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與舊法相比較,新的刑事訴訟法更能維護窮困被告的訴訟權益,使人民真正的受惠,故絕非「富人條款」。我們全體司法人本著「貫徹無罪推定」、「保障基本人權」、「嚴謹證據法則」、「避免法官球員兼裁判」等刑事訴訟法新制的精神,必能使「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的司法正義實現。
問題二: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回答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一原則下,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問題三:被告的自白如果出於「不正方法」,法律的效果如何?被告應如何主張、調查?
回答三:
  被告的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換言之,被告的自白如係出於前述任何一種不正當的方法,就不能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如果辯稱他的自白是遭受刑求逼供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來,法院就這一部分應先予調查。檢察官如仍然主張以該自白為證據,應就自白是出於被告自由意志,提出證明的方法。
問題四:當事人要如何聲請「保全證據」?
回答四:
  案件的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即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檢察官如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問題五: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回答五: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的罪,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簡介)
問題六:「準備程序」階段要做什麼事情?
回答六:
  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哪些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個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問題七:當事人要如何聲請「調查證據」?
回答七: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的證據,為使審判順利,聲請調查證據必須遵守一定的方式,原則上應以書狀提出聲請,記載聲請調查的證據與待證的事實之間的關係,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等資料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送給對方。當事人聲請傳喚的證人,自己也應促使該證人到場,才能把事實真相說清楚。如果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的例外情形時,才可以用言詞方式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
問題八:什麼是「交互詰問」?「交互詰問」有何作用?
回答八:
  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講的話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問題九:刑事案件的審判都要實施「交互詰問」嗎?
回答九:
  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犯罪事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此時,審判長仍應給與被告「詢問」證人或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問題十:提起「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沒有委請律師,有何法律效果?
回答十: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自訴人要自己提供証據資料,負舉證責任,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所以這次新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定期命自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雖然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不到庭,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仍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時,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追溯被告的犯罪。
問題十一:只是來開庭作證,為何除了法官以外,還有那麼多人盤問我?讓我感覺好像我才是嫌疑犯?
回答十一:
  因為新制的刑事訴訟法開庭時是採行交互詰問,就是刑事案件在開庭時,可以由檢察官、辯護律師或是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陳述時,可以當庭提出質問,讓真相比較容易呈現,以便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決。但也不是毫無限制的詰問,新的刑事訴訟法上亦規定,對證人不得誘導詰問、不得問與本案無關者、不得抽象不明確的詰問、原則上不得問及假設性事項、不得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更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詰問等等。
問題十二:對法院的筆錄有質疑時,如何救濟?
回答十二: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按司法院發布「民事閱卷規則」及「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規定,可以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填寫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聯單,至本院收發室繳納費用後,承辦人員將在最短的時間內(作業時間預計四小時),將光碟郵寄或通知您來領取,您即可將光碟內之相關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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