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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識別標幟圖,內容為本院全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文),Taiwan High Court Kaousiung Branch Court(英文)。院址:高雄市鼓山區(804)明誠三路586號。總機:(07)5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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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證人收到刑事傳票該怎麼辦?
問題一:為何要傳我?想來作證,但是我住的很遠,很不方便,怎麼辦?
回答一:
  法院傳訊證人,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之理由傳訊,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如果您確實到庭,法院因而發現真實、伸張正義,不但是全民之福,也是您個人的功德;您作證對法院發現真實有重大助益,足為楷模時,承辦法官於案件確定後,會敘明具體事由,簽請院長核准致贈感謝函。如經您同意,亦會透過媒體廣為傳播,以凸顯證人共同維護司法正義之重要性。法院也會按照您的傳訊地點,給予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服務中心櫃台領取證人旅費。若是傳訊地點在離島,必需搭乘飛機才能趕上時間出庭作證,請保留飛機票根或搭機證,如遺失上述證明,請向該航空公司櫃檯索取購票證明,以便發給交通費。如果您是在外縣市,須跨縣市到本院出庭作證或鑑定時,為了減少您舟車勞頓之苦,可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遠距訊問聲請單」(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您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別忘了,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下載「全國已完成遠距視訊設備建置之法院一覽表」(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
問題二:可不可以不要去?
回答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 得裁定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 得拘提之。
  三. 再傳不到者亦同。
  兒童或少年到庭作證,如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以免心生恐懼。您是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檢舉人到庭作證時,法院會落實各項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您的身分。所以請您收到傳票時,能按時報到作證。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問題三:我想出庭作證,但是我不想與被告或告訴人見面,我該怎麼辦?
回答三:
  您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將您帶到證人休息室,等待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或告訴人碰面,以免您於庭訊前受干擾。開庭時,可請求法官利用指認室讓您與被告區隔,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干擾。如您是肢體殘障,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連繫,請求派員協助您到庭。作證完畢,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您可請求法官准許先行退庭;同時退庭時,您可請求區分走道,避免與被告同時離開法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可請求法官指派法警護送您離開法院。
問題四:我想來作證,但是那天我剛好有事想要改期或請假,怎麼辦?
回答四:
  您可以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將您可以到庭作證的時間告知承辦股,將會改訂您可以到庭的時間,屆時請您攜帶身分證、傳票到指定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完畢時,別忘了到本院服務中心櫃台領取證人旅費。
問題五:要如何報到?
回答五:
  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完畢後,請至本院一樓服務中心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問題六:被告一直要我說謊話,怎麼辦?
回答六:
  證人作證時有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證人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若無對質、詰問必要,亦得聲請准予單獨訊問。
問題七:找不到我要的答案?
回答七:
  有五種選擇方法:
  一. 看看訴訟須知
  二. 電話聯絡承辦股書記官
  三. 尋求訴訟輔導
  四. 找門口的司法志工服務員
  五. 參考「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民事徵收費用標準連結圖.
法院遠距訊問連結圖.
認識量刑協商連結圖.
本院調解委員名單連結圖.
主文公告查詢連結圖.
法學、裁判書檢索連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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