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法院要我鑑定,我已提出書面報告了,為何還要傳我?想依指定時間到庭,但是我住的很遠,很不方便,怎麼辦? |
| 回答一: |
| |
法院送請鑑定之事項,大都涉及專業知識,您所提出之報告,外人可能無法正確解讀,故法官經審慎評估後,認為有必要時,才會請您到庭說明,借助您的特別知識經驗,以發現真實,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法院也會按照您的傳訊地點,給予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服務中心三號櫃台領取鑑定人日旅費。若是傳訊地點在離島,必須搭乘飛機才能趕上開庭時間,請保留飛機票根或搭機證,如遺失上述證明,請向該航空公司櫃台索取購票證明,以便發給交通費。如果您是在外縣市,須跨縣市到本院出庭時,為了減少您舟車勞頓之苦,可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遠距訊問聲請單」(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您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別忘了,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下載「全國已完成遠距視訊設備建置之法院一覽表」(開新視窗連結Word檔) |
| 問題二:可不可以不要去? |
| 回答二: |
|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再傳不到者亦同。所以請您收到傳票時,務必按時報到。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
| 問題三:我想準時到庭,但是我不想與被告或告訴人見面,而且開車到法院,常常找不到停車位,我該怎麼辦? |
| 回答三: |
| |
本院備有鑑定人專用停車位及休息室,您可以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在本院入口處向門口駐衛警、志工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帶您到鑑定人專用休息室,等候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或告訴人碰面造成困擾。在法庭內,法官也會以適當方式區隔您與當事人,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到干擾,如果因被告在庭,您的鑑定、報告或說明會受到影響時,您可以請求法官命被告暫退庭。庭訊完畢,您可以經法官之同意先行退庭。如果與當事人同時退庭,您可以請求與當事人隔離,避免受到騷擾。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可請求派法警護送離開法庭。 |
| 問題四:法院指定開庭那天,我剛好有事,想要改期或請假,怎麼辦? |
| 回答四: |
| |
法官指定庭期時,會指示書記官事先徵詢您方便到庭之時間,並酌留您請假、安排私人事務及準備出庭資料之時間。開庭當天,法官亦會儘量準時開庭,避免讓您久候。如果您因故無法準時到庭時,您可以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將您可以到庭的時間告知承辦股,將會改訂您可以到庭的時間,屆時請您攜帶身分證、傳票、相關資料到指定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庭訊完畢時,別忘了到本院服務中心三號櫃台領取日旅費。 |
| 問題五:我到法院做鑑定、報告或說明時,我的年籍、住居所、身分證號碼等資料,是否會曝光? |
| 回答五: |
| |
如果您的年籍、住居所、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不願曝光時,可請求法院保密,法院認為必要時,亦會依職權不將您的年籍、住居所、身分證號碼等資料直接記載於開庭筆錄,而另行記載於其他書面,並將該書面與卷內其他記載有上列資料之文件一併封存,不予揭露。 |
| 問題六:要如何報到? |
| 回答六: |
| |
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鑑定庭訊後,請至本院一樓服務中心三號櫃台領取鑑定人日旅費。 |
| 問題七:找不到我要的答案? |
| 回答七: |
| |
有五種選擇方法: |
| |
一. |
看看訴訟須知 |
| |
二. |
電話聯絡承辦股書記官 |
| |
三. |
尋求訴訟輔導 |
| |
四. |
找門口的司法志工服務員 |
| |
五. |
參考「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