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檢察官、地方法院都有傳訊我,到了高等法院為什麼還要傳訊我? |
| 回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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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希望案件進行的程度被害人也能知道,雖然是到了高等法院,還是會讓您知道案件進行的程度,如果您不想來開庭,可以與承辦股聯絡,如果案件需要您再度到庭說明,承辦股會請您務必到庭。 |
| 問題二:是否可以不去開庭?可以請律師代出庭嗎? |
| 回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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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代理人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身為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您,一定希望被告得到應有的制裁,以伸張正義,而您又是被告以外,最了解真實的人,如果您不協助法官,法官又如何了解真相呢?我們亟需您的支持。 |
| 問題三:當天剛好有事,不能如期到庭,怎麼辦? |
| 回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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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具狀或以電話向承辦股請假,並將您可以到庭的時間告知承辦股,將會改訂您可以到庭的時間。 |
| 問題四:我想出庭,但是我不想與被告碰面,受到二次傷害,我該怎麼辦? |
| 回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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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媽媽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將您帶到休息室,等待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您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您不需擔心被告會認出是您。便民服務 |
| 問題五:我到了法院,要如何報到? |
| 回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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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法庭位置圖 |
| 問題六:我是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院是否有特別的保護措施? |
| 回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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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院會隨傳票附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請您務必要參閱,才可保障自身的權益。其內容如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
| 問題七:被害人可以得到金錢上的補償嗎? |
| 回答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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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賠償您所受損害,如果您不會寫起訴狀,本院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指導您撰寫書狀程式上的問題。 |
| 問題八:被害人可以閱覽卷宗嗎? |
| 回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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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委任的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及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影印;又,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如果您對法院的筆錄有質疑時,可以請您委任的律師在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填寫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聯單,至本院收發室繳納費用後,承辦人員將在最短的時間內(作業時間預計四小時),將光碟郵寄或通知您委任的律師來領取,您即可將光碟內之相關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流程) |
| 問題九:找不到我要的答案? |
| 回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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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種選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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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看看訴訟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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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話聯絡承辦股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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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尋求訴訟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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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找門口的司法志工服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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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參考「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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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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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分會-地址:屏東市棒球路57-1號,TEL:(08)751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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