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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識別標幟圖,內容為本院全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文),Taiwan High Court Kaousiung Branch Court(英文)。院址:高雄市鼓山區(804)明誠三路586號。總機:(07)5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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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裁判後之程序
問題一:我是冤枉的(判太重了),怎麼辦?
回答一:
  您可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裁定)書上登載之判決的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再看看判決(裁定)書最後一頁,是否可以上訴?
  一. 可以上訴:應在收受判決(裁定)書後十日內具狀向判決之法院提起上訴。
  二. 不可上訴:在法院宣判那天,案件就已確定了,此時,您只能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了。
問題二:被告被判的那麼輕,我是被害人(告訴人)可以提起上訴嗎?
回答二:
  可以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不服時,得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問題三:判決後如果有提起第三審上訴,程序為何?
回答三:
  在上訴理由書(狀)補齊,經他方答辯後,書記官會將全部卷證,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係採書面審理為原則,故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不會通知當事人到院開庭,您只需靜候最高法院判決結果通知。
問題四:判決後如果沒有提起上訴,或不得上訴之案件,程序為何?
回答四:
  於案件確定後,書記官會將卷證送檢察官執行。書記官要送執行,須在判決後,完成下列事項方可:
  一. 所有當事人、檢察官、有關機關均收到判決書。
  二. 郵局將所有人收到判決書的送達證書退回給法院。
  三. 確定所有人均已不得上訴或上訴期間均已屆滿並且所有送達均屬合法。
  四. 確認所有公文均已回復,所有借調的證物、卷宗均已歸還或取回。
  五. 所有資料訂入卷宗,並封卷、清點。
  六. 經內部公文流程後,發文至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由其轉至各地檢署辦理執行事項。
問題五:判決結果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者,如何要回保證金?
回答五:
  如在本院繳交刑事保證金,本院會主動寄達發還通知書,被告或代繳人接到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如在地檢署或地方法院繳交保證金,收到本院寄達之發還通知書後,應另再收到原繳款機關之保證金發還通知書,於指定期限內至原繳交保證金機關領回保證金。
問題六:判決結果為有罪者,如何要回保證金?
回答六:
  應於到案執行後,由執行機關通知發還保證金,依執行機關所發通知書向原繳交保證金機關領回保證金。
問題七:當書記官完成判決後的程序,接下來的流程為何?
回答七:
  本院發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重新分案─>執行書記官通知當事人前往執行。所以,關於執行問題,都是屬於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權責,應向他們聲請。最後,別忘了,您應聲請的機關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您可於接獲該署書記官執行通知時,再依據執行通知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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