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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問題實例答覆:民事部分問題
| 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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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陳訴本院受理之請求確認讓與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承辦法官判決不妥,請院長主持正義,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權利,指示如何能使讓與契約生效? |
| 說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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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對於具體個案判決,本院院長不得表示意見。陳情人如對確定判決不服,可檢具不服之理由,依民事訴訟法再審之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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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高雄律師公會設有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有律師值班解答法律問題,且本院及所屬地方法院均設有服務中心,有專人回答有關程序方面之問題。本院服務中心電話:07─5523621轉180、181或07─553361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電話:07─2161418轉2416;高雄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電話07─2154897許小姐(每日下午3點以後開放)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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