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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識別標幟圖,內容為本院全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文),Taiwan High Court Kaousiung Branch Court(英文)。院址:高雄市鼓山區(804)明誠三路586號。總機:(07)5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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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
依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有關證據之調查,係以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聲請調查證據為主導,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為補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注意左列事項:
壹、事實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陳述上訴之概要、防禦之概要,俾利法院整理案情,釐清爭點,以發現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
貳、聲請調查證據
  一.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於準備程序時,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1. 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 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3. 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再由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聲請人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不能提出書狀聲請﹐才可於庭訊時改以言詞聲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當事人不在場者,並由法院將筆錄送達。
  二. 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者,應事先請求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提出聲請。如於庭訊時提出,法官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如檢察官認為確有調查之必要時,得依前揭規定提出聲請。
  三. 聲請調查證據清單
  1. 人證方面:
 
聲請調查證據清單人證方面樣式列表
請依主張調查之順序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與當事人關係 住 址 待證事實(於本案中能證明什麼事) 預計訊問所需時間
       
       
  2. 物證方面:
 
聲請調查證據清單物證方面樣式列表
請依主張調查之順序編號 證 物 名 稱 向 何 單 位 調 取 待證事實(於本案中能具體證明何事項)
    
    
  說明:
  (1)「人證姓名或物證名稱」欄:請記載欲聲請調查證據的人證之姓名或物證之名稱。
  (2)「住居所或所在處所」欄:人證請載明該人之住居所;證物請註明在何單位可調得。
  (3)「待證事實」欄:請簡要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4)「備註」欄:如有其他欲敘明之事項,請於備註欄內說明。
叁、證據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提出證據清單及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俾利法官整理證據,釐清爭點,以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
肆、法律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並得分別就起訴書有無漏載法條,有無變更起訴法條或其他法律適用之問題提出意見,俾使法官能事先釐清兩造法律之爭點,於審判期日令兩造充分攻擊防禦,以作為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
伍、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得就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俾利法官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以利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之順利、有效地進行。
陸、聲請人應促使所聲請之證人到庭,俾使審判程序順暢進行。
柒、法院扶助機關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 高雄分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29號9樓之2,TEL:(07)2693301。
  2. 屏東分會-地址:屏東市棒球路57-1號,TEL:(08)7516798。
  3. 澎湖分會-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100號,TEL:(06)927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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