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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識別標幟圖,內容為本院全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文),Taiwan High Court Kaousiung Branch Court(英文)。院址:高雄市鼓山區(804)明誠三路586號。總機:(07)5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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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庭通知函
受文者:
主旨: 本院定於O年O月O日O午O時O分,假刑事第O法庭召開OO年度OO字第OO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庭,請確實依說明欄二之事項準備,以利程序之進行,請查照。
說明:
一、 為利本案集中審理程序時間之掌控及審理流程進行之順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本件準備程序,處理相關準備事項。
二、 請於到庭前準備下列事項,並於準備程序中表示意見。
  (一)、 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如有請準備相關資料指陳說明,以利審酌。
  (二)、 被告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請準備相關答辯之書狀等資料,以供參酌。
  (三)、 具體指出上訴理由所示事實上之爭點及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法律適用之爭點及其正確適用之法律依據。並請準備相關指陳說明之資料。
  (四)、 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採證違誤之爭點及其正確適用之法律依據,並請準備相關指陳說明之資料。
  (五)、 對於本案,有無證據能力之爭執,如有亦請準備資料指陳說明。
  (六)、 對於本案,除卷證証據資料外,尚有何其他證據有待函查、調閱、調取、勘驗、鑑定及調查等,請事先詳細填寫本院寄發「聲請調查證據清單」中「物證方面」所載各欄,於到庭時提出。
  (七)、 有無詰問證人之必要,如有請事先詳細填寫本院寄發「聲請調查證據清單」中「人證方面」所載各欄,以利計算時程。
  (八)、 有無詢問被告之必要,如有請註明所需時間。
  (九)、 除卷證資料證據外,有無其他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要提出,或命對造提出,如有請提出該證物清單,並說明與本案之關聯性。
  (十)、 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亦請準備資料說明,資供參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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