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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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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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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2年5月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摘要說明
一、原判決撤銷。
二、本件公訴不受理。
貳、本案摘要說明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被害人何清良於民國96年間因中風癱瘓而長期臥床,其妻即被告何陳文好為主要照顧者,竟仍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0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在住處,接續徒手搥打何清良之胸口、頭部,而何清良因長期遭人鈍擊,造成胸壁肌肉和軟組織新舊大量出血,續發低血容休克及代謝性衰竭死亡。本案係因於110年2月2日下午,何清良吃黑糖糕時噎到,經救護人員到場急救,發現何清良已無生命跡象,經檢察官相驗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何陳文好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
二、原審認被告何陳文好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三、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之理由
本院依據何清良生前診療醫師證述何清良之醫療情況,何清良家屬、居家服務員、到場急救之救護員證述案發前何清良之身體狀態,及案發時食用黑糖糕嗆到之反應、急救狀況等,認何清良應是食物嗆咳致窒息死亡;而本件於本院審理中再送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亦認為:「死者何清良無因為胸壁出血而致低血容休克甚至死亡的臨床證據。而異物哽塞可於數分鐘内即造成心肺停止之結果,符合何忠霖目擊何清良吃黑糖糕嗆食的證言,以及解剖時於死者氣管分叉處和食道發現有似黑糖糕食物殘留之發現。施予哈姆立克法等急救措施,則可能與胸部瘀傷及新鮮出血相關。何清良的死亡方式可判斷為食物嗆咳致窒息」,亦證明此認定。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傷害致死犯行,屬不能證明,又檢察官起訴被告傷害犯行,並未經提起告訴,故而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
參、本案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吳進寶、陪席法官方百正、受命法官陳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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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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