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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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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9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陳富隆間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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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被上訴人陳富隆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一、原判決駁回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起訴。
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後,本院改判:
    ㈠原判決廢棄。
    ㈡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屏東縣枋寮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會第22屆鄉民代表選舉公告當選人為陳富隆之當選無效。
貳、 起訴事實:
陳富隆為上述選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為求當選,透過其競選團隊成員即其父陳軍國,分别交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2,000元予該選區有投票權人傅進坤及黃水坤,要求傅進坤及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即傅進坤之妻、子、女、母傅蔡英珠、弟傅進龍等人)、黃水坤及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投票予陳富隆,所為已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賄選罪,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參、 本院判決理由:
一、陳軍國對傅進坤及黃水坤買票行為,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認定觸 犯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並判處罪刑確定。
二、依陳富隆及陳軍國在刑案、原審及本院陳述,陳軍國平日與陳富隆同住,生活及經濟上均關係緊密,陳軍國在系爭選舉競選期間,實際參與系爭選舉之助選活動,且陳軍國曾擔任枋寮區農會理事長、二屆枋寮鄉代表會鄉民代表並曾經推選為鄉民代表會主席,亦曾擔任過一屆枋寮鄉公所鄉長,自身富有高度之政治參與經歷,累    積相當之人脈及選舉經驗,在系爭選舉競選期間,為陳富隆實際從    事競選活動不可或缺之重要助選成員。
三、以陳軍國豐富之從政選舉經驗,當知如擅作主張為陳富隆賄選,除將面臨刑事訴追風險,更將致陳富隆遭宣告當選無效,如非事先與陳富隆討論、商議,並取得被陳富隆同意或容任,實無可能甘冒民、刑事責任風險擅自為賄選行為。又依陳軍國自述內容,傅進坤應知悉陳富隆於系爭選舉中有透由陳軍國或其他人買票之行為始為暗示索賄,另陳軍國亦有主動向黃水坤買票之舉,陳軍國向前來其與陳富隆住處(兼競選辦事處)之傅進坤期約行賄,應非其個人之偶然性買票行為。
四、綜合本件間接事實及事證,陳富隆就陳軍國實施賄選犯行,應事先概括知情且容任陳軍國之作為,基於選罷法第120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解釋,陳富隆已該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要件,應宣告其當選無效。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宣告陳富隆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敗訴判決,應予廢棄改判。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甯馨、陪席法官吳芝瑛、受命法官林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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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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