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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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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3號鄭常嘉等人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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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常嘉、郭閔豪、張芳溢等3人均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4號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3號)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摘要:
原判決關於鄭常嘉部分撤銷。
鄭常嘉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貓籠陸拾貳個及門號〇九OOOOOOOO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郭閔豪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貳、原審判決主文摘要:
一、鄭常嘉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貓籠陸拾貳個及門號〇九OOOOOOOO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二、郭閔豪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〇九OOOOOOOO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三、張芳溢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〇九OOOOOOOO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參、犯罪事實摘要:
鄭常嘉、郭閔豪、張芳溢、林政龍、林煜程、高靖明及印尼籍成年男子WANITA、WARTONO、MUHAMAD  DANANG(林政龍、林煜程、高靖明及印尼籍WANITA成年男子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其餘印尼男子部分另由原審審理中)均知悉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活動物,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入臺灣地區。鄭常嘉、林政龍與吳東和於110年7月間,共同合資向不知情之江山本承租臺灣籍「順發886號漁船(CT4-2020)」後,鄭常嘉、林政龍、張芳溢、郭閔豪即與原本設籍於該船之印尼籍船員WANITA、WARTONO、MUHAMAD  DANANG,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數名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謀議自大陸地區走私品種貓來臺銷售,以賺取不法利益,並由鄭常嘉負責提供資金,自大陸地區購入欲走私之品種貓,共同為本件走私行為。張芳溢負責規劃走私路線,徵聘具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意聯絡之船長林煜程、輪機長高靖明;林政龍負責居中聯繫及走私貓隻之銷售事宜;郭閔豪則依張芳溢、林政龍之指示,於110年7月間,進行船艙整修改裝工程及設置密艙,用以藏匿及走私品種貓,及執行徵募、接送船長、輪機長等事項。鄭常嘉、林政龍、張芳溢、郭閔豪為免事後遭查緝走私貓隻進口,另謀議在「順發886號」漁船搭載漁獲一批,以掩人耳目。先由郭閔豪、林政龍、林煜程、高靖明、WANITA、WARTONO、MUHAMAD  DANANG及不知情之陳信宏、王嘉榮將鮸魚1批搬入「順發886號」漁船前船艙,偽裝係該漁船所捕獲之漁獲,張芳溢則在場觀看。郭閔豪、林政龍再告知林煜程前往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加油,並開車前往確認有無加油完成,費用則由林政龍先行墊付,郭閔豪及林政龍復依鄭常嘉指示,再次告知林煜程出海天數及目的地為安平港。110年8月14日16時許,林煜程、高靖明、WANITA、WARTONO、MUHAMAD  DANANG即駕駛「順發886號」漁船自八斗子漁港出發往澎湖方向航行,林政龍則依鄭常嘉指示於漁船出海航行期間,多次打衛星電話詢問林煜程船隻位置及狀況。嗣於110年8月18日早上,「順發886號」漁船抵達澎湖花嶼西側外海等候接駁走私品種貓之船隻。110年8月19日凌晨2時許,在該處與來自大陸地區之船隻會合後,自該船上之不詳大陸地區成年人數名處接駁品種貓共154隻(包括俄羅斯藍貓13隻、布偶貓30隻、波斯貓38隻、美國短毛貓33隻、英國短毛貓26隻、曼赤肯貓11隻、緬因貓3隻,分別裝在62個貓籠),並由林煜程、高靖明、WANITA、WARTONO、MUHAMAD  DANANG將上開品種貓藏放在「順發886號」漁船之密艙,並以木板、螺絲鎖死入口,欲將上開貓隻載返安平港。嗣因海巡人員接獲情資,於110年8月19日在安平港外海7浬處查獲「順發886號」漁船,在該船密艙內扣得前揭品種貓共154隻,完稅價格為196萬2,363元。
肆、撤銷改判之主要原因:
被告郭閔豪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鄭常嘉於本院審理時坦走私30隻種貓,上開影響量刑之犯後態度,原審未及審酌,自應撤銷改判。又被告郭閔豪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其在整個走私犯罪之角色上並非居於主要主導地位,且無任何犯罪科刑前科,素行尚佳,因此,宣告附負擔之緩刑以啟自新。
伍、本案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施柏宏、陪席法官林青怡、受命法官李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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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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