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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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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被告夏復翔、羅志明等國家安全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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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夏復翔、羅志明(下合稱被告2人)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被告夏復翔被訴為「黃埔同學會」引介我海軍退役將領參加黃埔情高球賽部分,判處發展組織未遂罪,並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及就被告2人被訴為中共解放軍空軍運用之李鷹發展組織部分判決無罪。嗣檢察官對前述無罪部分及被告夏復翔對前述有罪部分均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主文:

原判決關於夏復翔有罪部分撤銷。

夏復翔被訴附表二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貳、本院維持原審無罪而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之主要理由: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2人共同為中共解放軍空軍運用之李鷹,引介退將組團赴陸參加珠海航空展等活動,及認被告夏復翔另獨自為李鷹引介退將組團赴陸旅遊,而在陸期間乃均與中共解放軍及臺辦官方人員座談、餐敘,中共解放軍及臺辦官方人員則利用該等場合中宣導「一國兩制」等統戰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進行思想引導,挑選可納為渠等所用之退將,被告2人即以此方式提供陸方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進而發展組織之機會。惟查:

一、公訴意旨所指經被告2人引介赴陸參加珠海航空展等活動之退將,部分根本沒有相應之入出境紀錄;而實際赴陸參與活動之陸、空軍退將,也並非出於被告夏復翔之引介;至於赴陸旅遊之部分,則沒有曾與中共解放軍及臺辦官方人員座談、餐敘之確切證據,是此等部分之犯嫌均顯有不足。

二、擔任飼料添加劑銷售公司負責人之李鷹,固曾在105年之廣東飼料發展論壇中,協助主辦方邀得中共解放軍空軍大校某教授擔任講座,但以此即予認定李鷹乃為中共解放軍空軍運用之人員,顯嫌薄弱,而卷內亦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認李鷹乃與大陸官方存在特定關聯。

三、珠海航空展固係大陸官方所主辦,但非鎖定我方退將,而將「全球」之航空產業或軍事迷等,均納為目標群體之大規模交流活動。而以國際間同類型展會間實存競爭關係,在預算限度內提供食宿招待,提升參、觀展者遠道而來之意願,以壯大、維繫展會規模,乃主辦方與受邀方彼此互惠舉措,原不能遽指受邀前去即係為大陸官方或所屬發展組織。至於受邀參與者固得預期陸方官員、人員,恐會藉機表述該方「一國兩制」等政治理念,但此乃嚴重偏離活動主軸之干擾而非參與者所樂見,則被告2人於評估其等所邀約參與活動者既均為閱歷、經驗豐富之退將,當有各自妥適因應之道,不可能因此動搖後,仍安排或協助組團參訪事宜,被告2人之前述評估,在斯時兩岸各界實乃頻繁對等交流之時空背景下,既不能認為違反常識,即難率認被告2人有何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官方或所屬發展組織等不法意圖可言,自不能對被告2人繩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相關罪責。而公訴意旨誤認該等參訪團之食宿乃由李鷹招待,再執此推論李鷹具大陸官方背景,更與卷證不合。

參、本院撤銷原審認定被告夏復翔有罪部分,改論無罪之主要理由: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夏復翔為「黃埔同學會」引介退將參加黃埔情高球賽,「黃埔同學會」及臺辦官方人員則藉機宣導「一國兩制」等統戰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進行思想引導,挑選可納為渠等所用之退將,被告夏復翔即以此方式提供陸方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進而發展組織之機會。惟查:

一、黃埔情高球賽乃自98年起即以每年一次之頻率賡續辦理,約自第2屆起該活動之我方主要聯絡人即為時任陸軍官校校友會總會長之甯攸武,其乃藉將活動訊息以張貼在退將球隊群組等方式,對有打高爾夫球習慣之退將公開,並由有興趣者自行報名,再之後,因考量到海軍退將多居住高雄而直接由小港機場出發參與活動更為便捷,始指派居住高雄之其學生即被告夏復翔負責海軍退將參與者之聯繫事宜。公訴意旨認被告夏復翔有物色、引介我特定階級、軍種退將赴陸參與各該次活動之舉,尚嫌違誤。

二、校友會定期在分布有校友之處輪流舉辦聚會以聯絡校友情誼,並非罕見,縱乏校友等關係聯結,在「非」新冠疫情肆虐期間,體育或音樂項目同好之國際間競技、交流活動,原所在多有,其中概由舉辦國(地)以選手村型式包攬食、宿者,實不乏其例。而增進閱歷、見聞,且藉相同之愛好彼此交流,毋寧為活動參與者之共同期盼,尚非意在圖免食、宿之區區小利。又以國際局勢恐瞬息萬變,非一般人得以預料、掌握,自不能以數年後活動舉辦國與參與活動者之母國間情勢(轉趨於)緊張、對立,即遽指當(最)初本於交流初衷之活動參與者,尤其中受指(推)派之聯絡人,乃無視母國之國家安全,而為活動舉辦國官方或所屬發展組織。

三、各該次活動之參與者,固得預期陸方恐會藉機表述該方「一國兩制」等政治理念,然該等所為,實屬嚴重偏離球敘交流主軸之干擾而非參與者所樂見,則被告夏復翔於評估其所聯繫參與活動者既為海軍退將,不可能因此即盲目追隨而遭對方招攬、吸收後,始承師(甯攸武)之命聯繫有意願之海軍退將參與各該次活動,被告夏復翔之前述評估,於斯時兩岸各界實乃頻繁對等交流之時空背景下,既不能認為違反常識,即難率認被告夏復翔有何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官方或所屬發展組織等不法意圖可言,自不能對被告夏復翔繩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相關罪責。

肆、被告夏復翔被訴附表二為大陸地區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犯行無罪部分,得上訴;其他部分(即本院維持被告2人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須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理由,始得上訴。

伍、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孫啓強、陪席法官鄭詠仁、受命法官莊珮吟。

附表二:被告夏復翔受「黃埔同學會」指示,引介赴陸(即事實寅部分)

編號

引介人

受引介、接觸之退將

引介出國名義

出境日期

出境地點

接觸之陸方人員

1

夏復翔

萬尚俊、官本鲲、李肇麟、甘克強、蔣海安、周薛萍(註:起訴書附表此部分原所列之其餘退將均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

第六屆黃 埔情海峽 兩岸退役 將領高爾 夫球邀清 賽

103.4.20

|

103.4.25

深圳市

方新生、郝一 峰、解放軍退役 將領及其他統戰 部等官方人員

2

夏復翔

萬尚俊、官本鲲、李肇麟、甘克強、方壽祿、劉永康、黃孟生、王崇武、董遠(註:起訴書附表此部分原所列之其餘退將均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

第七屆黃 埔情海峽 兩岸退役 將領高爾 夫球邀請 赛

104.5.5

|

104.5.14

湖北省

方新生、郝一 峰、解放軍追役 將領及其他統戰 部等官方人員

3

夏復翔

方壽祿、劉永康、李肇 麟、黃孟生官本鯤、朱從榮、王文周、王崇武、高國哲(註:起訴書附表此部分原所列之其餘退將均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

第八屆黃 埔情海峽 兩岸退役 將領高爾 夫球邀請 賽

105.6.18

|

105.6.24

香港

方新生、解放軍退役將領及其他 統戰部等官方人 員

4

夏復翔

劉永康、甘克強、王崇 武、高揚、董遠(註:起訴書附表此部分原所列之其餘退將均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

第十屆黃 埔情海峽 兩岸退役 將領高爾 夫球邀請 賽

107.4.17

|

107.4.23

香港

方新生、解放軍 退役將領及其他 統戰部等官方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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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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