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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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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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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 10 日以內,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如住在鳳山、鳥松等(原高雄縣境)地區,加 4 日在途期間;其餘外縣巿地區之在途期間詳「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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