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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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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窗口服務項目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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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窗口服務項目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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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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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
1 |
收文 |
機關及當事人函文: |
民事函文→登簿→送分案室
刑事函文→登簿→送分案室
行政函文→登簿→送文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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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狀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3 |
快速
收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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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費 |
一、 |
裁判費 (開新視窗連結網頁):
上訴、抗告、聲請 → 法官裁定或書記官繳費通知 → 收費。 |
二、 |
證人、鑑定人、通譯旅費:
承辦股書記官事先製作發放通知 → 出納人員核算旅費金額送回承辦股 → 開庭後將通知交證人(鑑定人、通譯) → 向收費人員領款。 |
三、 |
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填寫聲請狀 → 聲請狀送承辦股 → 法官裁示 → 資訊室轉錄光碟 → 送收發室收費人員 → 繳費 → 當事人到院領取或雙掛號郵寄。 |
四、 |
刑事保證金:
(一) |
繳納:
審判長諭知具保金額→書記官填寫刑事保證金繳納通知→保證人持通知向收費人員繳納。 |
(二) |
發還:
書記官寄發領取保證金通知並副知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送交出納→出納開立國庫支票→送交收費人員→保證人持原繳款收據、身分證、印章向收費人員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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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訴訟程序諮詢 |
一、 |
訴訟程序諮詢、查詢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及訴訟輔導預約服務。 |
二、 |
輔導報到、遞狀、繳費。 |
三、 |
輔導或代撰書狀(限程序事項)。 |
四、 |
洽詢發還、領取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發還款項。 |
五、 |
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
六、 |
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1.各法院及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民眾如須詢問有關具體實體事實之法律問題,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於各諮詢服務時間,現場登記諮詢服務,或預約現場諮詢。(以上服務係由各地方法院提供場地,由律師進駐服務)。
2.法律扶助基金會 (開新視窗連結網頁)-民、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有由律師出庭代理或辯論必要而顯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者,得檢具相關資料聲請法律扶助。 |
七、 |
洽請閱覽卷宗:依法得檢閱卷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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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洽詢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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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洽詢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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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洽詢複製電子卷證:限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
十一、 |
輔導犯罪被害人訴訟及申請補償: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須知。 |
十二、 |
收費影印文件。 |
十三、 |
代售司法狀紙。 |
十四、 |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
十五、 |
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 |
十六、 |
訴訟輔導科解答各項問題,僅供詢問人參考,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拘束力及影響力,有關具體案件,仍應以受理該具體訴訟事件之法院所為之裁判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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