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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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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9 本院邀請李東柏法官主講「國民法官法簡介-國民如何參與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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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國民法官新制即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本院為增進同仁瞭解國民法官法制度及運作流程,邀請本院李東柏法官主講「國民法官法簡介-國民如何參與刑事審判」,以期同仁更加熟悉制度的運作,並可適時於聚會場合回應親友提問擔任國民法官之資格及權利義務。
       李法官首先以國民法官法第1條所揭示立法目的開場,說明我國制定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立法政策、價值選擇、固有國情、司法資源配置等各項考量,並比較韓國觀審員制度、美國陪審團制度及日本裁判員制度,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如何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決定及參與程序。
       李法官接著介紹國民法官之基本資格、不能擔任國民法官之事由、得拒絕被選任之規定,並逐條說明各規定背後的立法依據及立法理由,除使與會同仁瞭解立法制定緣由及各項資格限制外,另可供同仁回應親友提問時能簡易明白說明,俾使大眾能更加瞭解擔任國民法官之積極、消極資格及拒絕選任之權利如何行使。
       李法官接著介紹國民法官從大水庫、中水庫及小水庫之流程,說明各級法院如何與各地方政府配合製作各項名冊,再介紹備選國民法官到候選國民法官之程序,說明每年12月底前如未收到地方法院所寄送備選國民法官書面通知,隔年即不會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而不管是收到備選通知或候選通知時,如認為依法有不得擔任或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之情形,都可填寫調查表自我申告,由法院調查確認後予以除名,以利回應親友就何時會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時點,及申告程序等各項問題,避免過度擾民且無從預測法院於個案何時啟動選任機制。之後再就國民法官之權利與保護、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一一介紹。
       李法官表示要選出什麼樣的國民擔任個案國民法官,究竟是選任公平的國民法官或是選任適合當事人的國民法官?從歷年模擬法庭的經驗觀察,檢辯所採取提問候選國民法官的方式,有走向美國陪審團選任的模式,而把我國制度導向於選擇適合當事人之國民法官的作法,未來期望能於實務中印證及檢視。值此國民法官新制即將上路時刻,共同期待我國司法史上國民可以參與刑事審判的里程碑。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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