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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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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1「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1輪次」活動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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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當事人上訴權益,及早因應國民法官法新制施行,盼促進國民法官新制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在恪守各項防疫規範前提下,本院已於110年9月17日進行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準備程序,於10月1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考量未及報名者有參與機會,加開延伸法庭,以避免群聚風險。

       本院模擬之原因事實係以高雄地院110年度參模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為基礎,本院審理本案整理兩造的爭點為:一、被告有無殺人故意或僅有傷害故意。二、被告能否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三、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規定?四、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五、能否宣告緩刑?其中關於爭點三自首部分,係原審不爭執且上訴理由未指摘部分,合議庭認為此仍為二審審理範圍,惟僅就原審訴訟紀錄及調查之證據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誤。另外,關於兩造於二審始提出之新證據調查聲請,本院認為應先依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審查有無該項所規定之各款得調查新證據之事由,再審查是否有調查之必要,其中關於是否合於「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之判斷,本院認為如果此一新證據不予調查可能造成案件將來尚需以再審加以糾正,那麼此項新證據如不許提出,即顯失公平,而應參酌再審程序關於新證據之解釋而為適用。嗣後審檢辯以極嚴謹的態度在充分攻擊防禦下,順利辯論終結,由合議庭從各種角度討論案件進行評議做出「上訴駁回」之判決。

       國民法官第二審程序進行原則定位為續審兼事後審精神之「改良式覆審制」進行上訴審審查,適度簡化審理程序,原則上不重新調查證據,採嚴格審查制。上級審在尊重國民法官審判前提下,發揮客觀審查救濟的功能,惟檢察官認為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雖應尊重,但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才是法律最崇高價值之所在。合議庭為確保案件審理的妥當性,並確實掌握國民法官法規範意旨,從中取捨、運作以妥適審查一審判決。

       模擬法庭案件宣判後,下午由本院莊秋桃院長主持座談會,屏東地院吳進寶院長、司法院刑事廳陳思帆法官、臺中高分院邱鼎文法官及轄區地院、地檢署的法官、檢察官與本院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及高屏地區律師公會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均出席,並與受邀參與的評論員雲林地院李淑惠院長及成功大學李佳玟教授在座談會中互動交流,提出對國民法官制度具有參考價值之意見與看法,討論二審上訴時可否新增爭點?二審對於新爭點有無審理義務?以及如何解釋新證據調查聲請條文中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對於國民法官二審的職權調查標準、如何強化科刑證據調查、量刑評議的任意性或量刑評議疑義以及簡化判決書等意見,冀望透過模擬法庭活動的演練,上訴審法院除了可以更深刻明瞭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為司法審判帶來的新價值,及日後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問題解析及發展動向外,並能讓司法與社會大眾直接溝通,維護一般國民之正當法律感情,俾審檢辯三者更加熟稔相關程序規定之運用,及實質審查的基準,及早因應並接軌運行國民法官法新制,本次模擬法庭活動在審檢辯精彩的演出中順暢進行並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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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10.01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活動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10-10-06
  • 更新日期:110-10-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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