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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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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國家安全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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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判決說明新聞稿: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何忠技附表十二㈠編號4所示扣案物品(即IPhone XS Max、含充電線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何忠技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貳、 犯罪事實概要:
一、張培凝、何忠技均曾為海軍軍官及任軍職,莊秀雲(原審判決確定)則為何忠技之妻。而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亦稱: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六辦公室)為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中央情工系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廣州聯絡局」對外之情治掩護機關,工作項目為蒐集我國政治情報、對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吸收。至於謝錫璋(港籍,經檢察署另行通緝)、曾昭峰(陸籍,經檢察署另行通緝)負有對臺情報蒐集工作之任務。為此,謝錫璋自86年起經常以業務為由來臺,主要目的係奉中共官員之命,以邀約宴飲球敘等方式接觸並結交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曾昭峰則提供金援並陪同會晤,進而選擇適合對象加以吸收為其工作而發展組織。謝錫璋先於95年間在某餐敘場合認識張培凝、97年間透過張培凝認識何忠技、莊秀雲,並先後向渠等表示,若能邀得現役或退役軍官出國或至大陸地區,與中共官員方建中(小方)、周蜀新(小周,周總)、徐晨(徐老闆,小徐)、陳路(小路)、柳耀國(小柳)、孫帆(小孫)、聶凌、大方(年籍不詳)等人(詳附表二)見面,並接受其旅遊招待,以發展、建立其組織,可獲得免費旅遊(食宿招待、免費機票)等利益作為酬勞。
二、張培凝明知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且知悉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工作項目為蒐集我國政治情報、對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吸收,詎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與謝錫璋、曾昭峰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共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與謝錫璋共同引介時任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政治作戰室上校政戰副主任韓國華部分:
1、於97年間,張培凝擇定時任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政治作戰室上校政戰副主任之韓國華目標,引介其與謝錫璋餐敘、球敘。嗣於97年9月16日前某日,張培凝依方建中指示引介現役軍人,再得謝錫璋同意,邀約韓國華及其家人免費出國旅遊。暨由張培凝安排陪同韓國華及其配偶劉凱威、次子韓竺均於97年10月10日至12日赴韓國免費旅遊,並由張培凝先於97年9月8日、16日刷卡墊付其本人、配偶田玉芬,及韓國華妻、子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合計新幣(下同)5萬7350元。而在韓國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謝錫璋、方建中與亦具有情治人員身分之大方陪同招待,並由謝錫璋、方建中提供韓國當地餐飲,藉此發展組織。嗣於97年10月12日返台前,謝錫璋交付與5萬7350元等值之款項予張培凝,補貼其刷卡所付費用。
2、自韓國返臺後,張培凝再次於98年1月14日前某日,邀約韓國華及其家人到大陸地區免費旅遊。暨由張培凝安排並陪同劉凱威及韓竺均,於98年1月30日至98年2月8日赴大陸廣州、珠海、深圳、香港等地免費旅遊,並由張培凝先於98年1月14日刷卡墊付其本人與妻、子,及劉凱威等2人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共5萬100元。而在廣州等地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謝錫璋、方建中與亦具有情治人員身分之周蜀新陪同招待,並由方建中提供廣州等地之當地餐飲招待,藉此發展組織。暨給付與5萬100元等值之人民幣予張培凝,補貼其刷卡所付費用。
3、自廣州、珠海、深圳、香港等地旅遊返臺後,張培凝再次邀約韓國華及其家人到新加坡免費旅遊。暨由張培凝安排並陪同韓國華、劉凱威、韓竺均,於98年5月28日至98年5月31日赴新加坡旅遊。在新加坡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周蜀新、謝錫璋陪同餐敘,並由謝錫璋提供新加坡當地餐飲招待。然因韓國華不想積欠張培凝人情,本次機票住宿費用由其各自支付。
㈡、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時任海軍司令部計畫處上校組長何忠技及其妻莊秀雲、于政平配偶黃于菁部分:
1、於100年間,張培凝擇定時任海軍司令部計畫處上校組長何忠技為目標,欲引介其與謝錫璋見面會晤。嗣於100年1月10日前某日,張培凝依謝錫璋指示,邀約安排並陪同何忠技自100年1月10日至14日赴泰國免費旅遊。在泰國行程之停留期間,由謝錫璋、曾昭峰、周蜀新、陳路陪同招待,並由張培凝先行於100年1月5日墊付何忠技夫妻2人往返機票之費用,並由曾昭峰提供泰國當地球敘、餐敘及住宿費用,藉此發展組織。
2、自泰國返臺後,張培凝受陳路指示引介在臺現役軍人或其配偶,張培凝遂於100年8月13日前某日,邀約時任國防大學中校隊長于政平配偶黃于菁、何忠技配偶莊秀雲赴大陸地區免費旅遊,由張培凝安排並陪同黃于菁及莊秀雲自100年8月13日至100年8月18日赴大陸澳門、廣州、長沙、張家界等地旅遊。在大陸行程之停留期間,由方建中、陳路、謝錫璋、曾昭峰均陪同招待食宿。並由張培凝先於100年8月9日墊付黃于菁等人往返機票費用3萬5200元,嗣再由謝錫璋交付人民幣現鈔(折合新臺幣約3萬5200元)予張培凝,用以補貼其刷卡費用,藉此發展組織。
3、張培凝、謝錫璋、曾昭峰等人上述籠絡行為,終使何忠技、莊秀雲同意為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所用,而為下述三之行為。
㈢、張培凝依陳路要求,於103年12月2日上午11時57分許,以電話聯絡甫於102年7月1日自海軍陸戰隊副旅長退伍之陳建福,表示由其負責機票費用,欲邀陳建福於當月13日到香港、廣州、海南島旅遊,俾便陳路等人得在境外會晤陳建福,藉此發展組織,然因陳建福拒絕,而未出境。
㈣、張培凝於104年8月27日前某日,邀曾擔任海軍副司令而於99年3月1日退役的申伯之免費赴大陸旅遊,告知抵達後就有人接待,惟因申伯之不願接受招待而拒絕,張培凝即改以自費旅遊續邀,申伯之才予以同意。張培凝即於104年8月27日14時22分許,以電話聯絡柳耀國約定搭機到大陸的具體日期。之後,張培凝再於同年9月13日9時14分許以電話聯絡申伯之,暨於於104年9月14日至同年月21日,張培凝夫婦、申伯之夫婦一同搭機前往香港、廣州、九寨溝等地旅遊。渠等抵達廣州後,方建中、柳耀國即前來會晤及招待不知情的申伯之。嗣於申伯之返回台灣後,張培凝及暱稱阿魯米之人(原名呂曉明,但已改名,年籍不詳),續於104年11月23日16時18分許,以電話聯絡申伯之,鼓勸申伯之擔任福建省平潭經貿交流協會會長,然經申伯之拒絕。柳耀國又於104年12月22日下午16時30分許以電話問侯申伯之,欲藉此發展組織。
三、何忠技、莊秀雲明知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且知悉廣東省海外聯絡辦公室之工作項目為蒐集我國政治情報、對我國現役或退役軍官進行接觸、吸收。詎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與謝錫璋、曾昭峰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共同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退役海軍中校梁治國部分:
於102年底,何忠技擇定退役海軍中校梁治國為目標,引介其與謝錫璋球敘。之後在103年5月間某日,何忠技、莊秀雲受謝錫璋指示,共同邀約梁治國出國免費旅遊,並由何忠技、莊秀雲安排並陪同梁治國(於103年7月1日甫退伍)自103年7月25日至29日,赴印尼峇里島免費招待餐敘旅遊。而在此印尼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周蜀新、陳路、謝錫璋、曾昭峰陪同招待。暨由何忠技先於103年6月24日墊付渠等往返機票及住宿之費用;當地之旅遊、球敘、餐敘費用皆由陳路、謝錫璋、曾昭峰招待,藉此發展組織。
㈡、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現役海軍上校艦長黃子華部分:
1、於104年4、5月間,何忠技、莊秀雲受謝錫璋、曾昭峰、周蜀新指示,邀約戰備人員赴第三地與渠等會晤。何忠技遂擇定時任海軍192艦隊216戰隊中校戰隊長黃子華,並於同年5月20日以電話詢問謝錫璋相關旅遊地點。之後,即由何忠技、莊秀雲安排並陪同黃子華及其配偶高美麗,於104年7月31日至8月4日到馬來西亞吉隆坡免費旅遊。在馬來西亞行程之停留期間,則由謝錫璋、曾昭峰、周蜀新、孫帆陪同招待。並由何忠技先於104年7月9日墊付黃子華等2人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當地之球敘、餐敘費用皆由謝錫璋渠等招待,周蜀新並贈送黃子華等人絲巾、皮帶等禮品,謝錫璋另交付美金4000元予何忠技做為機票費用之補貼,藉此發展組織。
2、自馬來西亞返臺後,謝錫璋來台期間均多次透由何忠技邀約黃子華餐敘、球敘。周蜀新另託謝錫璋贈送禮品予黃子華,再由謝錫璋、何忠技次於105年11月11日前某日、106年3月間,邀約黃子華赴印尼峇里島、馬來西亞檳城、大陸地區旅遊,惟因黃子華有所警覺,遂逐一婉拒而未果。
㈢ 、與謝錫璋、曾昭峰共同引介現役海軍少校沈建昇部分:
1、於105年3月間,何忠技受謝錫璋指示邀約戰備人員赴第三地與渠等引介會晤,何忠技遂擇定時任海軍司令部少校編裝官之沈建昇及其配偶凃映華(子女2人隨行),並由何忠技、莊秀雲安排並陪同沈建昇等人,於105年9月2日至7日赴馬來西亞沙巴免費旅遊,在馬來西亞行程之停留期間,謝錫璋、曾昭峰及中共官員徐晨、孫帆均陪同招待,並由何忠技先於105年8月4日墊付沈建昇渠往返機票及住宿之費用,當地之球敘、餐敘費用皆由曾昭峰渠等招待,謝錫璋另交付美金3500元予何忠技做為機票費用之補貼,藉此發展組織。
2、自馬來西亞返臺後,何忠技再次於105年底、106年5月間陸續邀約沈建昇夫婦出國或赴香港與中共官員會晤,均遭沈建昇以工作繁忙為由逐一婉拒而未果。嗣於106年中,謝錫璋指示何忠技再積極邀約,並安排由莊秀雲陪同凃映華及其妹、子女,於106年8月11日至13日赴香港旅遊,在香港行程之停留期間,由中共官員孫帆及謝錫璋陪同招待,當地住宿、餐敘、旅遊費用則均由謝錫璋支付。
參、第一審判決結果:
張培凝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十一㈠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忠技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二㈠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二㈡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本院判決結果及簡要理由:
一、原審認事用法,除被告何忠技部分沒收有違誤而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外,餘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而駁回上訴。
二、又本院審酌被告何忠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其因一時失慮受 昔日長官張培凝之誘使,而有本案犯行,其犯行止於未遂,未生任何實害,經此次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何忠技緩刑4年。又被告何忠技因法治觀念淡薄而觸法,為使其日後能記取教訓、謹慎行事,避免再犯,並得以培養尊重法治之觀念,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8場次,以期培養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伍、本案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陪席法官黃宗揚、受命法官王光照。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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