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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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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21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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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21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1年度偵抗字第21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簡要說明裁定重點如下: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貳、 案情摘要:
被告賴文德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之高雄市第14選區市議員候選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嫌於民國111年10月至11月間,交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給該選區之選民,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並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原審法院認雖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羈押原因,但尚無羈押必要性,而裁定駁回羈押聲請,並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5萬元、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且禁止被告接觸、騷擾相關證人及共犯。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審酌後,認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 本案相關證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詳載姓名)多數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雖尚有一名證人未到案,但原裁定已為禁止被告接觸、騷擾本件所有相關證人及共犯之命令,且本院復核全部卷證與被告所涉犯罪之關連性,亦認尚未達法定羈押必要性之要件,應認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
二、 檢察官聲請書中雖另主張被告有逃亡之虞,惟並未具體提出相關事實以資佐證,亦難作為本案羈押之理由。
肆、 本案不得再抗告。
伍、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李政庭、陪席法官施柏宏、受命法官毛妍懿。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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