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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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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0號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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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0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 主文摘要說明
上訴駁回。
劉建政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原審判決主文:劉建政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貳、 事實摘要
劉建政為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清潔隊隨車清潔人員。由於該鄉鄉長龔日光(嗣於111年2月15日死亡)、龔至成(建設課技正)、林震吉(公園路燈管理所所長)3人共同向「佳冬鄉文化一路無障礙通行環境改善工程」得標廠商收取以得標價格1成計算之賄款(1,668,000元),並分次由龔至成、林震吉出面收取再進行分配、轉交(3人均已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龔至成於廠商交付尾款前夕受有腳傷致行動不便,預先請託劉建政待其收得款項後,幫助轉交予龔日光。嗣劉建政於108年2月4日下午經龔至成通知而依約至其住所取款,並向龔至成收取3,000元之紅包以為報酬後,隨即按指示將該部分贓款552,000元持往龔日光住處交付之。
參、 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1. 被告劉建政上訴仍坦承受託代為轉交贓款犯行。對其獲贈3,000元紅包之原因,雖辯稱:係龔至成「要讓我買衣服給小孩」云云,並否認與本案有關。然依:①被告於偵查之初,對於龔至成贈與紅包之原因為何,原本供稱:「我不知道。」;待下次訊問時,則開始變更說詞如上。②龔至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此始終陳稱:是劉建政開口向伊討的,伊給他紅包是感謝他一年來常幫伊送小孩上學、送父母就醫云云,兩人說詞顯然矛盾。③此外,審酌被告另自承與龔至成關係平平,家人間則均無往來,2人認識雖已20幾年,卻從來不曾因年節喜慶而相互饋贈、送禮,本次突開先例,贈與之金額並達3,000元,對照被告之經濟能力、兩人之互動交情等節,認為顯不尋常。堪認劉建政所辯並不可採,其因本案而獲有3,000元報酬,堪予認定。
2. 被告劉建政本案犯罪經查並無特殊值得同情之情狀,其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之特別減輕規定酌減其刑,無從採取。又原判決量刑雖未就劉建政因本案幫助犯行尚獲有3,000元之情節一併審酌,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仍維持原審判決諭知之刑,並另就此一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林柏壽、陪席法官陳松檀。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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