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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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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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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被告陳炳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9時40分宣判。本案被告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聲請人之一,被告依該判決意旨就本院前審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准許並回復判決確定前之第二審程序,經合議庭審理後,撤銷原審判處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共8罪所處之有期徒刑3年7月至3年10月不等暨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部分,改判被告有期徒刑1年3月至1年5月不等共7罪、3年10月1罪,合併定應執行刑6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判決說明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炳榮之宣告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經撤銷部分,陳炳榮各處如附表「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高子軒1次(價金4000元)、陳靜宜7次(價金為500元至1500元不等)。
參、本院論罪理由摘要: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僅就量刑上訴,主張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游之減刑事由;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8罪之犯罪事實及法條適用、沒收等,均非本案之審理範圍,本院僅就量刑事項進行審理。
肆、 本院撤銷改判理由摘要:
一、 憲法法庭於112年2月10日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就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足認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在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示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得為減刑之規定,即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二、 被告於甫遭查獲之100年7月20日即主動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曾OO,並提供相關資訊供警方查證;然曾OO於100年5月至6月間販賣毒品予被告之犯行,至106年2月間始經檢察官起訴,同年6月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以致被告所為本案8次犯行中之7次,於101年6月20日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時,尚無從依據系爭規定減刑。
三、 本院爰依被告之聲請及前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准許再審並回復第二審程序,於審理後,就被告向曾OO購得毒品後 之7次販賣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撤銷此7次犯行之量刑宣告,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至1年5月不等;至於被告向曾OO購得毒品前之100年3月間的1次販賣行為,因該次所販賣之毒品與曾OO無關,無從依系爭規定為被告減刑。
四、 此外,原審判決後,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及判決等意旨,於適用前,應經更為精緻之程序保障並應審酌其加重之必要性。雖被告另有前科經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事實,然本院審酌該筆前案之執行,實質上屬於財產犯罪而與毒品無涉,難認被告有具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則被告所犯各罪,均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五、 基於上述理由,原審未及於判決前,就累犯適用之程序及其必要性為審酌判斷,而就被告所犯8罪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另未及依系爭規定就被告於100年6至7月間所販賣毒品之來源為曾OO之7次犯行予以減刑,自有未合。
六、 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工作營生,僅因貪圖小利,即罔顧毒品流通對於社會所造成之貽害,恣意販售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惡性非輕;而其有多起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顯見其平日素行非佳,且為圖得財產利益已多次觸法,主觀價值已然有所偏差;並考量被告遭查獲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各次所販售數量、金額多寡,與其坦承犯行、配合檢警辦案,及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所述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陪席法官林家聖、受命法官呂明燕。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所對應事實欄及行為時間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宣告刑部分)
 
1事實欄一、㈠ 100年3月10曰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事實欄一、㈡ 100年6月6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事實襴一、㈢ 100年6月11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事實欄一、㈣ 100年6月12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事實攔一、㈤ 100年6月15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事實欄一、㈥ 100年6月16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事實欄一、㈦ 100年6月24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事實欄一、㈧ 100年7月4日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陳炳榮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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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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