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5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李政賢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職務上行為行、受賄罪部分高雄高分院撤銷改判無罪;其他部分撤銷,部分上訴駁回】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5號被告李政賢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
108年4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李政賢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及吳家宏、楊小慧、楊明華部
分,均撤銷。
二、吳家宏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
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楊小慧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四、李政賢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無罪。
五、楊明華無罪。
六、其他上訴駁回(即被告杜春宗部分及被告李政賢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財產來源不明部
分)。
貳、犯罪事實摘要(即國硯案有罪部分)
李政賢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下稱建管處)副處長,負責督導審核國硯案(實質起造人
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使用執照之核發業務;吳家宏為建管處工程員,亦為國
硯案使用執照申請案之承辦人;杜春宗為國揚公司所委託之國硯案工地最高負責人,綜理國硯案工
務推動、監看等業務;楊小慧則為國硯案之跑照業者,受託代為申請國硯案之使用執照。
杜春宗、楊小慧均明知國硯案設有燃氣設備,卻未依第三次變更設計圖在各戶廚房施作防火隔
間及防火門,且現場施作實況亦與竣工圖不符,全棟尚未竣工,惟因急於取得使用執照,竟共同基
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檢具竣工圖、竣工檢查報告表、使用執照申請書等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持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李政賢、吳家宏亦均明知國硯案未按第三次變更設計圖在各
戶廚房施作防火隔間及防火門,且現場隔間施作情形亦與竣工圖不符,不得准照,卻共同基於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使用執照審核時予以核章並往上簽核,使國揚公司順利取得國硯案
之使用執照。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國硯案部分(部分上訴駁回,部分撤銷改判)
(一)上訴駁回部分:被告杜春宗、李政賢部分
杜春宗、李政賢雖均否認犯罪,但合議庭審理結果,認依同案被告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 述、國硯案第三次變更設計圖、竣工圖、使照申請文件、通訊監察譯文等全案事證,認杜春 宗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李政賢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屬明確。原判決 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二)撤銷改判部分:被告楊小慧、吳家宏量刑部分
1.楊小慧、吳家宏於原審審理中,原均飾詞否認犯罪,於本院審理中,則均自白本案犯罪事
實,犯後態度已見改善,原審判決未及審酌於此,致量刑尚有未合。
2.本院審酌楊小慧、吳家宏犯罪之動機、參與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楊小慧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量處吳家宏有期徒刑1年1月,另審酌吳家宏並無前科,其因受楊小慧私誼請託,一
時失慮,致蹈本案犯行,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而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如前述主
文所示。
二、改判無罪部分:李政賢、楊明華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罪嫌
楊明華雖曾於103 年農曆過年前及中秋節前,分別贈送新臺幣2 萬元禮券予李政賢,因李政 賢均外出不在家,而均由李政賢之配偶代收。然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及舉證證明楊明華前述二次交 付郵政禮券與李政賢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卷內事證亦不足證明楊明華、李政賢主觀上存有 行賄、收賄之對價合意,爰撤銷原審就李政賢、楊明華收賄、行賄部分有罪之判決,改判李政賢、 楊明華此部分無罪。
三、維持原審無罪部分:李政賢被訴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李政賢所有之涉案現金、人民幣、存款等財產之取得時點,無從認定該 等財產均為李政賢涉嫌國硯案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所增加,亦未證明李政賢財產增加之情形已符 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1 所定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要件,故李政賢並無就其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 負合理說明之義務,所為亦不該當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故維持原審此部分無罪之認定。 肆、得否上訴部分:
一、李政賢、吳家宏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得上訴。李政賢被訴犯受賄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
二、楊小慧、杜春宗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楊明華行賄罪部分,均不得上訴。
三、李政賢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情形,檢察官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凃裕斗、陪席法官張盛喜、受命法官吳佳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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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4-23
- 更新日期:109-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