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110.3.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被告裕榮公司等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仍為有罪判決】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被告裕榮公司、洪宗喜等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110年3月4日上午10時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0、61、64至74 、141 至15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肆萬伍仟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洪宗喜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四、蘇天進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五、謝建平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貳、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洪宗喜為被告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榮公司)董事長暨實際負責人,被告蘇天進為裕榮公司廠長,被告謝建平自民國104 年5 月間起,以裕榮公司財務經理身分兼管財務部及管理部,負責採購、總務、倉管等業務。
被告洪宗喜、蘇天進、謝建平3 人依其等之身分、職務及經驗,均知悉食品有效日期標示之作用,在於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有變質、腐壞之可能,自有使消費者身體健康受到危害之虞;其3 人亦均知悉裕榮公司並未針對該公司使用之食品原料之有效日期訂立稽核管理程序,復未曾進行過期原料、食品添加物之報廢銷毀作業,而均可預見該公司用於生產食品之原料、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事,洪宗喜、蘇天進2 人竟於103年12月12日(即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9條規定施行生效之日)起,並與謝建平於104 年5 月間任職上開職務之日起,共同基於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不確定故意,容任裕榮公司之生產部門員工或研發人員,使用逾期之柴魚粉為原料,製造「日式照燒」、「蜜烤魷魚」口味之「蝦味先」;使用逾期之無水檸檬酸為添加物,製造「泡菜」、「墨西哥煙燻」口味之「蝦味先」,使用逾期之紅麴粉為原料,製造「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並將該等製造完成之逾期食品,透過廣大行銷通路,銷售予全國之不特定消費大眾食用,合計逾期食品售出數量1,107,407 包,銷售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9,745,005元,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參、 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摘要
一、 被告洪宗喜、蘇天進、謝建平(下稱被告洪宗喜等3人)是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本案犯行,原判決認被告洪宗喜等3 人主觀上具有製造、販賣逾期食品之直接故意,尚有未當。
二、 本案被告洪宗喜等3 人販賣逾期食品之數量、金額應如前述,原審認定被告洪宗喜等3 人銷售逾期食品之數量、金額(原審認定銷售總額為29,783,001元)、對象,均有違誤之處。
三、被告洪宗喜等3 人均擔任食品業管理職位多年,其等基於公司製造、販賣食品為營業之單一目的,在本案期間反覆實施逾期食品之製造、銷售犯行,應均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較為公允合理。原判決認被告洪宗喜等3 人所為,應依銷售對象分別論以67罪,且被告裕榮公司所受處罰亦應因此各別論處,亦有未合。
肆、 量刑審酌及沒收部分
一、 被告洪宗喜於本件犯罪行為時係滿80歲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 本院審酌被告洪宗喜等3人均否認犯行,及其等之主觀惡性、角色分工、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洪宗喜有期徒刑1年8月,蘇天進有期徒刑2年,謝建平有期徒刑1年10月。另考量被告蘇天進、謝建平均無前科及本案之犯罪背景,對其2人為附負擔緩刑之宣告如前述主文所示。
三、 被告裕榮公司本案販售逾期食品所得19,745,005元,均依法宣告沒收;本院並審酌被告裕榮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即被告洪宗喜等3人之犯罪情節、裕榮公司之資本額、營業規模、因本案所獲利益,科處被告裕榮公司罰金2千萬元。
伍、被告裕榮公司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凃裕斗、陪席法官張盛喜、受命法官吳佳。

檔案下載

  • 110.3.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新聞稿pdf
  • 110.3.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0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0-03-04
  • 更新日期:110-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