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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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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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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被告李承懋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殺害直系尊親屬案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於110年8月26日上午9時40分宣判,茲簡述判決內容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李承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與原審判處之罪刑相同)

貳、事實摘要:
李承懋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松金街其住處,因索取理髮費用未能如願等生活管教細故,與其母親陳O勤發生爭執後,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在陳O勤臥室內先持按摩器及木椅用力毆打陳O勤,持長約15、8公分左右之鐵製剪刀戳刺陳O勤,致陳O勤全身受有217處穿刺傷,及多處瘀傷、挫擦傷及撕裂傷,造成陳O勤多處肋骨骨折,氣胸(肺臟塌陷),因刺入肺臟、肝臟及腎臟等多處,造成大量出血而死亡。
參、罪名及撤銷改判理由:
一、論罪: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並應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除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應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二、撤銷改判的主要理由:依刑法第26條前段規定,自首雖得減輕其刑,但自首的動機各有不同,有因自知法網難逃、或即將為警查獲,始自首犯行,對檢警偵查作為及犯罪事實之釐清及助益有限,且非出於誠摯悔悟;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而坦承犯罪事實。本件被告係犯後除於警方據報,抵達其住處時向警員坦承犯行外,於108年12月9日偵查供稱:記憶中跟媽媽吵的很激烈,下一個記憶就是我坐在床上,媽媽已經躺在地上等語,否認有殺人之情事,於原審及本院第一次審判期日,仍均否認有殺害其母親之情事,直至本院最後審判期日時,始坦承犯行。且本案警方抵達時僅有被告及被害人等2人在屋內,警方甚易查明犯罪事實,難認其係出於衷心悔悟,且對整體犯罪事實及前因後果之釐清,僅有些微之助益,審酌上情,本院認被告雖有自首,但不宜減輕其刑。原審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裁量權之行使不當,檢察官執以指摘為有理由。
肆、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的主要理由:
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所生死亡之損害、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密切,逆倫弒母,使告訴人等失去配偶及母親,產生無比之痛苦,惡性甚重,犯罪手段極為殘暴,且僅因管教等細故,即頓萌殺意等因素,從應報思維,固應從重量刑,然本件係偶發,而非有計劃性之犯罪,與處心積慮之計劃性犯罪,在惡性上仍屬有別,且被告長期受憂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所困,因一時爭執受刺激而催化思覺失調症,致生本件人倫悲劇,過去並無其他相關惡劣之品性,其餘量刑事由,不足對被告更不利之評價,綜合上情,本院認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尚屬過輕,量處死刑亦有過苛之情事,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在兼顧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下,認以量處被告無期徒刑為適當,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伍、本案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建榮、陪席法官張盛喜、受命法官李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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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8-26
  • 更新日期:110-08-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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