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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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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110年度上字第1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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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65號上訴人吳毓發與被上訴人邱于軒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內容,在蘋果新聞網網站中的即時新聞刊登一日;並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內容,在其臉書個人網頁,以公開置頂連續七日之方式刊登,且不得擅自對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目的。

三、其餘上訴駁回。

貳、事實概要及判決結果:

一、被上訴人邱于軒主張:上訴人吳毓發於108年5月9日在臉書(Facebook)之粉絲專頁「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中,所為「垃圾議員」、「還不夠垃圾?」、「垃圾的玻璃心」之發言,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造成被上訴人邱于軒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吳毓發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元,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將道歉聲明內容以16號字體以半版篇幅(高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各1天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邱于軒全部勝訴。上訴人吳毓發上訴後,本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命吳毓發金錢賠償部分,廢棄原審判決有關登報道歉部分,改判命上訴人吳毓發應在蘋果新聞網即時新聞刊登道歉聲明1日,以及在其臉書個人網頁,以公開置頂連續7日之方式刊登,且不得擅自對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使不利公開閱讀目的。

二、道歉聲明內容:「本人吳毓發在Facebook網站,以侮辱他人之『垃圾』等負面評價文字,發表足以毀損邱于軒女士名譽之言論,深表歉意,特此鄭重道歉,日後當謹守言論自由保障之界線,不再為不當之言論」。

參、本院判決理由:

一、依上訴人吳毓發於粉絲專頁「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之留言內容前後文觀之,上訴人吳毓發並非就被上訴人邱于軒所為公共事務的陳述內容為公開評論,而係以「垃圾議員」、「還不夠垃圾?」、「垃圾的玻璃心」等偏激不堪之言語,且與上開公共事務事實顯無關連之語詞,對被上訴人邱于軒個人人格為無端、抽象之謾罵,足以對被上訴人邱于軒之人格尊嚴、地位造成相當貶抑,而毀損被上訴人邱于軒之社會評價,亦逾越自由民主健全社會所能忍受言論自由之合法範圍,且非出於實現自我、溝通意見及監督政治或社會活動目的,而淪為人身攻擊,實難謂為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邱于軒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維持金錢賠償部分: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邱于軒請求上訴人吳毓發賠償1元,尚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廢棄改判理由:因上訴人吳毓發係於臉書貼文中發表上開言論,衡酌紙本報紙與網路社群網路閱覽群顯不相同,其傳播方式及滲透程度仍屬有別,依上訴人吳毓發為上開言論之方式及處所,登報道歉應不具必要性,不屬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因臉書「打馬悍將粉絲團」為第三人經營之臉書帳號,且無適當處所刊載道歉聲明,而現今使用臉書者,大多透過手機、APP及電腦桌機同步閱讀網路新聞,則由上訴人吳毓發將道歉聲明刊登在蘋果新聞網中的「即時新聞」,以及在上訴人吳毓發自己臉書中刊登道歉聲明,應已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謝靜雯、陪席法官劉傑民、受命法官邱泰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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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2-29
  • 更新日期:110-1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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