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上、家上易字第46、11號吳明明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補正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寒
發文字號:雄分院秋民寒110 家上46、110 家上易11字第369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1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 年度家上字第4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及110年度家上易
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吳明明之111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期日
通知書正本及110 年1 月18日補正狀、111 年3 月18日陳述意見狀、111 年3
月19日陳述意見狀、111年3 月21日答辯狀、111 年3 月21日陳述意見狀、
110 年3 月25日準備㈤狀繕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1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吳明明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111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0 年1月18日補正狀
、111 年3 月18日陳述意見狀、111 年3 月19日陳述意見狀、111 年3 月21日答
辯狀、111 年3 月21日陳述意見狀、110年3 月25日準備㈤狀繕本各1 件,現由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陳勃諺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