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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巫旭原、巫青峰之調查證據及補充理由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秋民日111 家上6 字第373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2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家上字第6 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巫旭原、巫青峰
之調查證據及補充理由狀繕本各1 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之調查證據及補充理由狀繕本各1 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黃楠婷
-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