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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李世緯即李德俊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發文字號:雄分院秋民洪110 原上易4 字第617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6 月30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 年度原上易字第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李世緯即
李德俊之判決正本1 件,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盧姝伶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