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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胡子翔之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整股
發文字號:雄分院秋刑整111上易100字第619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胡子翔之刑事陳述狀繕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被告胡子翔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十庭
法院書記官 李佳旻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