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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87號蘇明富、涂雄政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秋刑忠111上訴687字第72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蘇明富、涂雄政之刑事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訴字第687號被告蘇明富、涂雄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蘇明富、涂雄政於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法院書記官 楊馥華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