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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劉燕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律
發文字號:雄分院秋民律109 上易261 字第739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8 月4 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6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視同上訴
人劉燕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1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視同上訴人劉燕燕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111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1 年7 月29日準備程序終
結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戴育婷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