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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徐海桂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清
發文字號:111雄分院嬌民清110重上72字第1032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72號遷讓房地等事件,應送達與徐海桂兼徐
海光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視同上訴人徐海桂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鴻瑛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