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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王俊仁之刑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 年11 月21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平111 上訴966 字第1102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俊仁之刑事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 年度上訴字第966 號王俊仁等妨害自由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王俊仁於112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
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梁雅華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