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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巫名鈞之刑事準備程序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業112 金上重更一1 字第589 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7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巫名鈞之刑事準備程序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 號巫名鈞違反銀行法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
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1 月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