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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16號廖政宗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清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清111上216 字第94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 2月4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1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與廖政宗之裁定
正本一件,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151 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鴻瑛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