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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洪榮志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2 月9 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家111 上訴1180字第 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洪榮志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 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洪榮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審理,應
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盧雅婷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