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9號陳韋綸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業111 原金上訴29 字第111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2 月9 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韋綸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9號被告周佩珊等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