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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號邱康淇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辰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辰111金上1字第195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3月9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金上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邱康淇之準
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視
同上訴人邱康淇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準備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
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秀珍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