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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優福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鈺珽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上訴書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3 月14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順110 金上重更一2 字第2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優福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鈺珽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檢察官上訴書繕本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
151 條第1 項,第152 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0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 號被告曲宏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吳璧娟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