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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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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余建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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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接111 上易271 字第225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3 月17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余建緻之刑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

          151 條第1 項,第152 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1 年度上易字第271 號被告余建緻等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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