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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8號阮氏垂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金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金112 家上8 字第227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0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 年度家上字第8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阮
氏垂玲之112年4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112
年 3 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阮氏垂玲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112年4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及112 年
3 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1 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陳旻萱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