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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9號林蔡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律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律111家上 39字第242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3月23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 年度家上字第39號離婚再審事件,應送達與林蔡霞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與林蔡霞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
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周青玉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