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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8號阮氏垂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金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金112家上8字第4498 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阮
氏垂玲之判決正本1件,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陳旻萱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