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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李春輝即被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黃112上易85字第451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5月24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李春輝即被
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李春輝即被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準備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
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