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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事項
▍閱卷聲請事項
本院受理聲請閱覽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複製電子卷證。
一、民、刑事卷證
-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上開行為。
- 借調之刑事偵查案卷,尚未偵查終結者,及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案卷,不予交閱。(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者:案件當事人、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於判決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但不得燒錄、抄錄、攝影、影印、電子掃描、攜出。
三、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聲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複製電子卷證部分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卷證檔案)。
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如下列各款:
1.處理費:本審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100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200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200元。
2.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50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或律師線上下載,免予徵收。
3.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