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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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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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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3.特別代理人。
4.程序監理人。
5.參加人。
6.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7.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註)受任人聲請閱卷者,閱卷室人員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
2.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
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
12.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13.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14.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註1)第1、3、7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註2)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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