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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委任狀遞送未達3日者,應將收狀收據一併傳真。
2.曾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
理,勿重覆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同意;刑事聲請閱卷,無論有無開庭,宜先照會
書記官。
4.為避免電話聲請時認知錯誤或記錯時間,浪費台端往返的寶貴時間,台端可於出門前
再次電洽承辦股書記官確認閱卷時間,或電洽本院閱卷室,確認當日聲請閱卷之卷宗
是否已送達本院閱卷室。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