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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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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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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一)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證人之日旅費,於本院訊問完畢後即可至服務中心櫃台領取。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請於10日內向承辦書記官洽辦。證人之旅費亦得請求預行酌給(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規定)。

(二) 如有正當理由足認當事人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

(三) 如須跨縣市出庭,可在本院網站下載「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本院提出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即可在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


 ▍證人之義務

(一)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

(二)證人作證時有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有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之事由,得拒絕證言。惟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規定)。

(三)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68條規定)。


▍ 其他注意事項

(一)收到法院通知書時,請攜帶身分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記載之文件或與訴訟事件相關之資料,依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完畢後,請至本院 1 樓服務中心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二)到庭作證,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者,得向本院請求適當之保護。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到院時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至休息室等候開庭。開完庭後,亦得請求指派法警護送離院。

(三)法院傳訊證人,或因當事人之聲請,或因事實真相有釐清之必要,絕非無故擾民,如因而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四)如因故無法準時到庭作證,請事先聯繫承辦書記官,請求改期或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如仍有其他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本院總機電話:(07)5523621,訴訟輔導科電話:(07)5533610。

( 五)最後,懇請您配合本院通知期日到庭作證,以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彰顯司法保障人民正當權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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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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